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首先:这两条不矛盾保证人要承担责任,与物保没有先后之分,但是偿还范围在物的担保以外
但还是有一定的细微差别:担保法中的规定是加重了提供物担保人的责任的;而在物权法中只是强调了,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要优先承担责任,其他的担保人责任是平等的。而且债权人有选择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