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交通肇事案件中逃逸者的罪过形式系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杀人,直接影响到逃逸者行为的定性。我们认为,对上述两者的区别认定可以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个方面人手分析。
首先,从认识因素上分析,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轻信过失是“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就前者而言,行为人已明知只要其实施既定行为,由此引起和促成结果发生的趋势十分明显,极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只是一种“预见”而非“明知”,行为人即使实施了行为一般也不会引起和促成结果的发生,因此,结果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
其次,从意志因素分析,对间接故意和轻信过失来说,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象和结果均有所认识,对结果的发生也均不抱有希望的态度,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是不希望也不反对,而轻信过失是坚决否定、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