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方狼”的回答,做如下观点:
1、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兼得的。这倒不是与法律冲突,而是双方都要求提供原始单据,而不是复印件。事实上,所有的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只可能是一张,因此重复赔偿只是理论上的可能。一般来讲,商业保险的赔偿很少全额赔偿的,如果差额很大的话,肖某完全可以放弃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的权利,而是将所有的单据交到工伤报销。
2、至于误工费和护理费,是属于肇事方赔偿的,与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都无关。
3、你所说的“保险公司赔付款项大于或等于应该支付的治冶费用和伤残补助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属于原《企业职工工伤管理办法》中的旧规定,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早已取消了这一条。现在劳动保险部门以此为由拒绝赔付伤残补偿金是不合法的。虽然他们说有地方法规规定,但国家也有规定,地方法规不得与国家法规发生冲突,如果发生冲突的,以国家法规为准。因此肖某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劳动保险部门要求支付自己应得的伤残补偿金。就评论疑问所做的修改回答:我又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才知道自己和“北方狼”的回答都是错误的,现修改如下根据《工商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案属于第四种情况,因此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