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不合理。
解析:
拒绝前夫对十岁孩子的探视不合理。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当事人协议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