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如下。
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如下: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