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已转成非农业,其土地承包权应该归还集体所有。现在父母过世,与父母在同一家庭户内的成员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属于现在承包人,女儿无权主张了。但如果父母死亡时,有承包的受益,女儿可以主张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