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62条可以这样理解: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条对车辆、行人的通行原则已有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人通过设有交通信号设施的人行横道路口时,也应当遵守这项通行原则,不能因为有了人行横道,就不遵从交通信号的指挥,乱穿乱过道路。人行横道灯的设置,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指标之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及其说明也规定了人行横道灯的设置标准:
(1)在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流量每小时超过500人次时;
(2)在路口间距大于500米、汽车流量在高峰时每小时超过750辆次及12小时内流量超过8000辆次的路段上,当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