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这个刑期是五年以下,根据黑龙江省高院的常见类型犯罪量刑的意见,一次抢劫的,量刑起点是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期间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O%以下;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具体量刑的刑期,还要综合其他情况确定,如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从轻或者从宽等情节;是否有造成人员伤害等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