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判决四年半的刑罚最多可以获得两到三年的减刑可能,而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以下的规定期限:(首先)对于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能少于原本刑期的二分之一;(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最后)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话,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样地,若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就不得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