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需缴纳行政处罚罚款,请务必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自然日内前往指定银行进行支付。
银行将会接收罚款,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将其直接上缴至国库。
一般来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并不具备自身收取罚款的权利。
但有两个特殊情形除外:首先,当罚款金额低于20元时可由执法人员现场收取;其次,当不立即收取罚款会导致日后执行困难时也可现场收取。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您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行政机关有权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如未能按时缴纳罚款,每逾期一日将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进行额外加罚;(二)依据法律规定,可对已查封或扣押的物品执行拍卖或对已冻结的资金进行划拨以抵缴罚款;(三)如上述措施均无法达成执行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