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申办电视剧版权业务普遍需要遵照如下步骤执行:首先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在筹备过程中,务必精心研究与电视剧版权相关的各项法律条例以及政策文件,尤其是跨国播出这一环节更为重要,要深入分析各国对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其次,是确立申请主体的身份。
一般来说,负责申领电视剧版权的主体理应为电视剧的制片方或是真正拥有该作品版权的实体。
若制片方或版权所有人选择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那么也需要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接着便是准备申请材料了,内容可包括但不仅限于电视剧剧本、海报、宣传影片、样片等关键性的相关资料,此外,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授权证明文件也不容忽视。
接下来就是递交申请材料了,请将精心准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版权局或其指定机构进行审查。
在我国境内,可以选择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是地方广播电视局等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最后,便是支付相关的费用了。
在申请材料完善之后,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和版权使用费用。
在等待审核的过程中,版权中心会进一步对收集到的文件进行初审,顺利通过之后再收取费用。
未能通过审批的申请,会提供补正机会,若仍无法达标便将申请作废。
在等待多时以后,版权中心最终将接受并处理申请,同时发出受理通知,审核通过后版权中心将对相关权益予以正式登记并出具登记证书,并且将结果公之于众以示公正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办理登记即可取得权利,而当事人自愿要求办理的登记即为自愿登记,如有些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就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办理著作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