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的结案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首先,若经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并获得圆满成果的,交警部门将为双方提交《调解书》,各方当事人需持此文件,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结案手续;其次,如若双方能够通过充分协商,最后达成为某一赔偿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同样需要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相应的结案手续;最后,若是经过调解尝试后仍未能取得满意结果,则需填写《调解终止书》,并递交给当事人,同时告知他们还可以选择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对于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当事人双方也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所做出的结论,相互探讨和沟通,以寻求最为合适的处理方式。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引发了交通事故,给他人生命或财产带来损害,此时保险公司将会按照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之内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