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除斥期间的性质,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它通常被视为一个恒定不变的期间,无论涉及到什么因素都不会暂停、中断或予以延长。
在这个意义上,可谓是一种绝对固定的法律术语。
此外,让我们详细解释一下,除斥期间所消除的并非仅仅是权利人所享受的实质性民事权利本身,诸如追认权、撤销权及解除权等人格权也包含在内。
请注意,这都是形成权。
再者,除斥期间规定的乃是权利人行使某项特定权利所需遵守的时间限制;如果权利人体现在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上有所延误,那么这个期间就成为适用的价值依据。
最后,我们要指出的是,除斥期间实际上是从相对应的实体权利正式获得承认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