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长廊中,证人若存在某些特殊状况,且得到了法庭的许可,他们是享有不出席的权利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了解案件实际情况的机构以及个体,均负有为本案出庭作证的义务。
同时,关于这些机构的领导人,也应对证人的出庭给予大力支持。
对于那些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无法清晰阐述案情的人员来说,他们将无权作为证人出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