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六个月而未被判定有罪
关于刑事案件在经过
六个月后仍未能作出裁决的原因,可能存在该案情颇为错综复杂,故审理所需时间相应较长。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通常须经历由公安机构展开的立案侦查阶段、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公诉、最后经由法院进行审判等多个环节,以便确认其是否构成犯罪,具体涉及何种罪行,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特别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死刑之重罪案件或附随有民事诉讼问题的案件,或者存在符合宪法第一百六十条所述任何一项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准方可延迟三个月进行审判。
若因特殊情况而需延长审理期限者,则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