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行政复议请求
1. 发起人理应自意识到特定行政措施存在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就该行政措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裁审程序启动
1. 行政复议的发起方与裁决方会对该请求中的各项元素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然后于五个自然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接受裁决的决定。
2. 若该行行政复议请求并不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则裁决方将会婉拒受理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起人;如该提议符合法则规定,只是并非由裁决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申请,那么裁决方亦会告知发起人转向有权限的行政复议部门。
3. 若该行政复议请求无疑满足了所有的法律要求,且确实是裁决方所辖范围内的案件,那么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便已经算作受理。
(三)行政复议过程
1. 在裁决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具体的行政行为是不会暂停的。
2. 自收到复议请求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裁决方会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经复印后的版本寄送给被告方。
3. 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被告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同时提供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文件、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 裁决方的法律工作机构将对发起方的建议进行书面审核,如有需要,他们也将访问相关的组织和个人获取情况信息,之后他们会根据这些信息提出复议意见,最后呈递给仲裁的负责人以便他们能同意或者经过深思熟虑后采取行动。
5. 自收到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仲裁方应该完成行政复议决定的制作,若情况特殊,在经过仲裁方负责人的批准下,也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并且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告方。
6. 裁决方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阶段
1. 当申请人和被告方接到裁决书明确规定的日期之后,他们都有义务去履行裁决书内容中所载明的职责。
2. 若申请方认为裁决结果有误,他还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选择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如果裁决方未能在相关条款规定内给出裁决,申请方仍然也可以权利在裁决期结束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