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情况下,若原告并无充分理由而未出席法庭审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被视作自行撤诉处理。
然而,倘若原告能向法院详细解释其不能到场之缘由,并且合情合理,我院通常会予以斟酌考量,但出于审慎起见,法院也绝非轻易认定原告已经撤诉。
在经诉讼程序裁决为原告撤诉之后,则可理解为原告之诉讼请求已不再成立,因此原告仍有权利就同一事实以及同样事由再次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