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伤亡事件中,抚恤金问题常常引起争议。
其中,子女是否要全员签署方能领取抚恤金的问题尤为突出。
死亡抚恤金乃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他依规承担办案职能的有关机构所提供的一种特殊津贴或补偿费用,其主要功能在于帮助那些在亲人去世后,生活上遭受重大变故的家属和被抚养人渡过难关。
作为家庭成员间重要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抚慰措施之一,死亡抚恤金既涵盖了物质层面的资助,亦赋予了一定程度的情感安慰。
然而,必须明白的是,死亡抚恤金并非遗产的范畴,而是在死者死亡后的一项支付。
这意味着,如果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对象有明确规定时,便会严格遵照执行;但若无相关的明确指示,据悉抚恤金将依据近亲共有的原则来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