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登记程序的严谨之处在于严格遵循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这一顺序有条不紊地进行。
具体而言,整个流程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首先,当事人需提交相关证件与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其次,婚姻登记员将依此逐项核查这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紧接着,婚姻登记员会向当事人详细阐述婚姻法律规定中对于登记离婚所设定的必要条件;
随后,在双方自愿离婚且就家庭成员关系、财产分割乃至债权债务妥善处理达成共识后,双方应依照模板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且在现场监督公证人面前签署确认;在此基础上,夫妻双方必须亲手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最后,由婚姻登记员现场作为见证完成全过程并保留双方各执一册离婚协议书,而婚姻登记处则留存备案。
随着以上步骤的顺利进行,婚姻登记员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仔细审查,若发现符合离婚条件者,将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同时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