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警方在进行审讯过程中出现侮辱性的言语和行为,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上级公安部门提出控告。
在执法过程中,公职人员使用谩骂性言辞或行为属于对他人是一种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倘若这种侮辱言行出现在公共场合中,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将面临治安处分等严厉的法律惩戒。
若情节严重,例如涉及侮辱罪名的犯罪活动,还需由法律机关进行依法审判。
对于人民警察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团体,均享有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