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法院发送的传票并不要求必须由收件人亲自签署收据。
具体体现如下:
1.通常情况下,将法院传票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即可。
若涉及公民层面的受送达人,可令其同居的成年人亲属签字接收;而针对法人或其他类型的组织,则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是该法人、组织负责接洽收发文件的人员签字接收。
2.若是受送达人及其同居的成年人亲属皆不愿接受诉讼文书,法院则有权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前来现场见证事实并加以说明,需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载拒收缘由及时间,由送达人和现场见证者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此外,亦可选择将诉讼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住处,实施照相、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以此视为已成功送达。
3.在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已经收到信息的方法来传送诉讼文书(但暂不列入判决定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的范畴内),以这类方式即时进入受送达人特定的系统内的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4.如遇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实际困难时,法院可委托其他的人民法院进行代为送达或者使用邮寄递送。
在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以回执上清晰注明的收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
5.若受送达人为军人或正处于监禁状态、受到强制性的教育监管的情况,则可先由其所属部队的政治部门、监所或强制性的教育机构进行内部转交。
6.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是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得以有效送达的,须依法予以公告送达。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则视为已完成送达。
对于裁定、公告送达的全过程及缘由,均应在案卷簿中详细记录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