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向公安机关或其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报案之后,当接到诸如出警指令等通知时,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必将对此类事件予以受理,并经由相关人员制作出受案登记表来妥善记录情况。
同时,在接到类似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信息之后,公安机关以及交通管理部门有必要派遣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工作,或者根据需求,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赶到现场进行执行任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