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条,以及证据必须经历查证核实的严格程序要求,并经得起司法审查确认之后,方能成为法院判定案件真相的有力佐证。
这些证据类型如下所示:
实物证据、书面证据、目击者证词、受害者口述、嫌疑人和被告人类似供述与辩解的言论、专家或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公安机关进行勘察、调查、鉴别、检验等活动形成的记录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等。
尤为值得强调的是,上述所有证据,皆需经过仔细核实在有效可信度范围之内方可被采纳应用于案件的判断过程之中。
对于一种涉及到个人名誉权、人格如诽谤罪,大部分证据往往都出自受害者本人亲自收集获取。
在此类情况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通过手机或其他录音设备对加害人大肆捏造传播受害人人格事实的过程进行秘密录音录相等操作,亦或是邀请听到该事件的证人并引导对话内容进入所需证明的主题,通过录音以备将来用作证据之用,都是快速便捷地收集证据的方法。
同时,还应注意收集加害者传播谣言的书面材料,以及受害者自身遭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和实例等具有针对性的证据支持。
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素,应满足以下几点必要条件:
1.蓄意捏造并公开散布难以证实真伪的虚假事实,其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及人格给被侵权的个体带来了伤害;
2.侵害的客体应为公民的人格法律也明文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且过失实施诽谤行为的未成年,由其监护人为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样设定在16周岁之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