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股东有权强制退出:
1.若在连续五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并无实施向股东分配其应得利润的行为,尽管这五个年度公司总体处于盈利状态且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定要求;
2.若公司实施了合并、分立或转移主要财产的重大举措;
3.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是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得以呈现,经过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通过修正原有的公司章程以继续这家公司的存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