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法规所涵盖之行政许可事项众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直接涉及其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及重要领域的特定活动,这部分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
其次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一些关乎公众利益的特殊行业如电信、供电、交通运输等市场准入事宜,则需要授予相关部门特定的权利来进行决策与管理。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