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具体情况下,行政复议可依据法律法规向以下各级别行政机构提出申请:
首先,对于省级及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异议者,您有权向该部门所在行政区的本级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若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再者,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满,您应当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对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您则需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若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您应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