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本规定中,口述作品的版权权益被明确赋予了其创造者。
那么何为口述作品?换句话说,它可能表现为一种小型的戏剧表演或是幽默诙谐的相声。
当这种口述作品达到了某些特定的条件时,就有必要进行著作权注册以便保护其知识产权。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口述作品富有文学性、创意性或艺术特性,充分反映了人类智慧和创作才华。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