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明确规定,尽管开放源代码协议本身与软件著作授权并无矛盾之处,然而在此过程中仍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便是在尚未进行任何实质性修改或根本上没有独立研发核心程序的情况下,无论采用何种开源协议,均无法成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或取得专利权。
通常来说,此类情况仍须遵循原有许可证的规范进行发布,例如GPL(通用公共许可)以及其他较为宽松的协议类型(如LGPL)对此便并不作强制性的规定;其次,为了确保申请过程的透明化和清晰度,建议将所有与第三方版权相关的资料信息从申请文件中删除。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