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鉴定后,使用年限已达8至10年之久的轻型两轮摩托车、轻度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以及侧三轮摩托车应予报废处理;而使用年限在7至9年间的正三轮摩托车亦需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工作。
此外,若车辆出现较为严重的损伤且修复无法达到理想效果时,此类摩托车也将被认定为已无法再继续投入使用,同样须按规定进行报废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