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专利权的名称是可以进行变更的。
专利权变更名称这一过程主要涵盖了如下两个方面:
首先,可以对于申请专利的相关文件进行积极主动的修改或者补充完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主动修改或者补充都必须严格遵循原始申请申报或者展示的范围。
至于如何确定这些主动修改或者补充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能够获得审核人员的认可,将由审核人员做出最终判定。
在此过程中,主动修改或者补充应采用意见陈述信或者补充声明的方式进行,其中需要明确表明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文件名称、页码、具体位置以及做出此项修改或补充的具体原因等细节信息。
其次,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相关手续。
在申请者正式提交申请之后,其请求书中所列出的发明人和申请人等信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