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传唤的四项必需条件分别是:
1.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可超越十二小时;
2.倘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且错综复杂,需要实施拘留甚至逮捕等更加严厉的法律挽救措施时,传唤与拘传的期限亦不能超出二十四小时;
3.严禁以连续传唤与拘传的模式转变为绑架或者禁锢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行为;
4.正式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时,也应确保其享有正常的进食需求并得到充分的休憩时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