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您身处异地,欲寻求离婚之途径,应以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如果您夫妇二人都对双方协商达成的离婚方案持赞同意见,那么,实际上并不一定需要赴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书的地区办理正式的离婚手续,相反,你们可以选择前往其中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或常居地进行离婚程序。
其次,若您夫妇二人心意相左,无法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共识,那么就需要采取法律途径,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区(尽管其实际常居地可能与其户籍所在地有所不同)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