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每位合法公民均拥有自主决定并应用其姓名的权利;或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身的姓名进行变更。
此外,他们拥有抵制他人盗用、冒充以及替签的行为,并且未经过个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姓名。
2.关于姓名权与名称权,每位个人都享有人名权,这个权利包括自由地决定、使用以及根据法定程序改变他们自己的名字,同时也禁止他人对这些权利进行非法干涉、偷窃以及假冒等违法行为。
对于法人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他们也都具有各自专有的名称权。
任何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皆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和依法转让他们各自的名称;而如果有人擅自模仿他人签名,从而导致其姓名权受到侵害,那么便会构成侵犯姓名权的侵权行为。
举例来说,若买卖合同的两方尚未确定具体的交易事宜,亦未向其他方正式签署确认,但在此过程中却被其他人伪造签名导致合同确实成立,那么此类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未明确签署的一方的切身利益。
然而,利益受损的一方能否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呢?关键在于他们所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究竟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