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持续期间,若男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妇共有的财产等严重危害人际关系的不道德行为,女性方可直接向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提出分割公共财产的诉求,而无须经过其他程序。
如若离婚时,男方有心隐瞒、转移、变卖、损坏夫妇共有的财产,那么在最终分配夫妻共有财产时,对于那些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男方,法律会考虑给予其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即减少甚至禁止他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
离婚以后,如果另一方在后续生活中发现了上述行为,仍然可向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提出诉讼,重新要求划分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