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级人民法院中,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通常来说,这些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针对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县级(即下级人民政府)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权限范围之内;
其次,涉及到海关事务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同样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此外,对于在本辖区内发生并且具有重大性和复杂性的行政案件,也应当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根据国内相关法规,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是其处理对象。
以上内容构成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