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证人在庭审中的确有权力收回或反驳之前所说之话,但这并不等同于“翻供”的概念。
2、所谓翻供,其含义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先前已经作出的、关于认罪事实的陈述进行否决或转变。
3、作为证据的证人证言,无论检察官、受害者、被告人还是辩方律师均需在庭上对其进行仔细的质询和考察后,方可将其作为确定案件法律性质的根据。
4、当发现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词或是隐藏有力的刑事证据时,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