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曾面临刑事处分,其后果将不仅仅限于对子女在政治生涯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事实上,此种影响还将持续蔓延至他们的日常生活中。
诚然,若非报考军警院校,影响相对较小;
然而在参军以及参与公务员考试时,这些经历将不可避免地给其带来限制。
不难预见,对于接受过刑事处分的个人来说,无论是未来求职道路还是家庭教育指导都可能因此受到困扰,尤其是若是后代有意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重要工作或是在高级军事部门、外交部门等关键职位任职的话,相应的就业考察将可能因政审无法通过而使其谋求这份职业的机会流失殆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