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依据相关法规,确保所实施的刑期与实际执行情况相一致。
(二)深入贯彻并严格遵循监狱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革和改造活动,具备深刻反省自身过错的意识,并且有效避免重新犯罪的可能性。
(三)在个人经历中并未呈现出累犯状态或是由于涉嫌恶性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以及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罪行而被判处罚金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严格限制性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