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关于父亲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首先,同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方面得到的份额应该基本相等。
其次,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可能并不需要绝对均匀,而是可以有所不同。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着极度贫困且缺乏自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面临财产分配问题时,理应受到特殊照顾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而另一面,对于那些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家庭抚养责任或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财产分配过程中的态度就显得越发重要,这类继承人所能获取的遗产份额应该相应地有所提高;除此之外,在有能力和资源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扶养义务的状况下,财产分配时应当尽可能地不予分配或者给予少量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