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理劳动仲裁案件需满足的条件要点如下:
首先,必须涉及到因开除、解雇、裁员以及劳动者自动离职所触发的争议情况;
其次,争议事件须源于对贯彻实施国家关于薪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相关法规的执行过程中;
再次,必须牵涉到对针对缔结合同时所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包括履行、修订、解除或者生效终止劳动合约方面的纷争问题;
另外,也应包括由于履行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工权利与义务内容而产生的争议情形;
第六项,当劳动者与其雇主未签署书面雇佣合同,却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之后,所引发的任何纠纷案件;
最后,在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费用时,因为与未参与社会保险统筹的原雇主就追讨这些款项产生的相关争议也都可纳入仲裁范畴。
此外,还有以下几类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按照仲裁条例解决的其他争议案件;
2、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3、要求主张仲裁程系的事项具有具体且明确的色彩,并且相关事实具有充分合理的阐述和证明;
4、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之内,也就是说符合仲裁法规定的申请仲裁对象需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有资格的组织之间,由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以及其他资产权益纠纷。
假如争议事项并不属于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则不得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