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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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

一、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职工应去哪儿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地域管辖、移送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其中,地域管辖是最为基本的管辖。

地域管辖也叫地区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按空间或地域确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别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就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特别地域管辖是以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所在地作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特别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劳动争议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等。但需要注意,并不是任何一个劳动争议都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劳动仲裁受理哪些争议呢,以上是对这个问题作出的具体介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云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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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一、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有关钱财方面的争议,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发生的争议;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争议,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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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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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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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争端仲裁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看因竞业限制导致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还有侵权纠纷(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小高是某公司一名工程师,公司的很多项目和专利设计小高都进行了参与。另一家从事同类行业的公司重金聘请小高加入,并许以公司股份,因此小高决定辞职加入新公司。某公司在小高离职时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期限、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小高为了更快的离职而签订了该协议。在签订该协议之后,小高马上进入新公司上班。某公司得知小高加入新公司的事情后,找到小高要求其立即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但小高以某公司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理由予以拒绝。某公司认为小高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要求小高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接到材料后,以劳动争议案件应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立案。后某公司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案例二:谢某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入职时就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谢某在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矛盾,因此谢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来,谢某应聘到了另外一家从事该类业务的公司工作,并在工作过程中使用了原公司的一些商业技术和秘密,对某公司的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某公司遂以谢某违反协议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向提起了民事诉讼,对该案予以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双方均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且发生纠纷,但是诉讼程序却是截然不同的,原因在于案由不同。在最高人民2月公布的最新案由里面,可以看到两类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由。一是属于“劳动争议”中的“竞业限制纠纷”,还有一类则是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前者是违约纠纷,后者是侵权纠纷。通常而言,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往往也涉嫌侵害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往往可以选择上述两类案由的一类去或仲裁。 两类案由的选择会带来什么区别呢 首先就是程序不一样。如为竞业限制纠纷,则用人单位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任何一方可向提讼。如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则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提讼。 其次,被告或被申请人不一样,或者说责任主体不一样。竞业限制纠纷中的被申请人只能是员工,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被告,可能是员工以及员工新任职的单位,甚至可能还有其它对侵害商业秘密有过错的第三方。其三,两者的举证责任也不一样。 最后,也并不是所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都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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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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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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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哪个部门受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 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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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
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
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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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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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人事争议仲裁机关可以受理哪些人事争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可以受理 (1)国家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指经省人事行政部门鉴证的合同)发生的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哪些单位和个人遇到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特点,一般来说,其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并辅之移送管辖、制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因此,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人事争议可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1)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省属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2)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在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而其与在本省境内的工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3)人事关系由省人事部门代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4)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 (5)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什么叫仲裁参加人 仲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单位和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为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个人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 什么叫仲裁委员会,它和仲裁办公室、仲裁庭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其基本职能是处理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领导、监督仲裁办、仲裁庭的工作;指导下级仲裁委的工作:仲裁办是仲裁委的办事机构,其职责主要负责案件受理、文书送达、案件的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及日常管理工作;仲裁庭是仲裁委组织的审理其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的组织,是审理案件的组织者和承担者。 概括地讲,仲裁委员会是领导机构,仲裁办是办事机构;而仲裁庭是非常设性的处理案件的临时组织.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有什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与申诉控告属于不同性质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方式。其差异是: (1)性质不同。人事争议仲裁是相对于的仲裁机构居中处理人事争议,具有准司法性;而申诉控告则是一种的内部行政行为; (2)对象不同。申诉控告人只能是国家公务员个人,而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申诉控告主要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则适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出台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4)适用原则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申诉控告不适用调解原则,负举证责任。 为什么要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人事争议仲裁,是发展市场经济和深化人事改革的客观要求,是处理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人事制度强调依法办事,注重对权利的保障和制约,纠正人事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发挥裁决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有利于改革措施的落实,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对于维护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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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受裁范围是哪些法院
[律师回复] :金占良人民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应该不受仲裁裁决的限制,即针对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不必以仲裁裁决作为其审理对象。,人民有权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审查,并对有瑕疵的仲裁裁决作出撤销的决定,这是对错裁的一种法律补救措施。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审判实务中,时常遇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其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的标的额;二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但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三是原告时的诉讼请求没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提出,且该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那么,人民对此不一致的诉讼请求,是否受理呢根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经过劳动仲裁,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向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地讲,上述三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均未经过劳动仲裁,但前两种情形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关联性,本着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原则,应当合并审理。最后一种情形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的事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也不应一概否定合并审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裁二审”制和仲裁前置程序,有时却增加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成本,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个劳动争议纠纷,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对仲裁不服的一审程序和对一审不服的二审程序。而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者地位,简化程序,但实际却造成了比一般的民事纠纷更多的程序,更长的期限。如果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劳动者诉讼请求,凡是超过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范围,一概不予合并审理,而又完全由能力审理此案,结果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我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前置的立法精神,是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无费用、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能方便当事人,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减轻的工作量,保证审判质量。如果违背了该立法精神,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规定将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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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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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
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
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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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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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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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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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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