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究竟能否委托他人代理某些公证实务的办理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首先,关于普通公民及相关机构申请公证的问题,原则上应要求他们亲身抵达公证机关递交申请;
然而,若诚然存在实际困难导致无法亲自往返公证机关的情况,他们亦可征询他人代理此项业务的许可。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以下几种公证事务的办理是被严格禁止施予他人代理的:
包括但不限于(一)遗嘱公证操作;
(二)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处理;
(三)赠与公证事务;
(四)认亲子证明公证;
(五)收养公正工作;
(六)解散收养公正;
(七)授权委托公证;
(八)声明说明书公证;
(九)生存状况公证;以及(十)其他涉及到当事人重大人身权益的公证事项等。
针对以上各类项目的公证,如果遇到特定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是由于实际原因造成的不便以至于无法亲自赴往公证处办理的,那么在申请过程中就可以请求公证员亲自赶赴当事人的居所所在地或在其指定的位置进行公证业务的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