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从商标构成角度审视,恶意抢注行为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已有较强显著性之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
其次,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并且这些商标与他人的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其他机构名称乃至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包装、装潢等形成相同或近似;
再次,围绕着他人已经具备相当知名度的商标,广泛地在众多商品或服务分类上进行逐一注册;
最后,采取将他人商标进行拆解、整合或者以同音、形似的替代方式以及运用名人姓名的发音变化等策略来实现恶意抢注。
站在特定关系的视角来看,恶意抢注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
首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商或者代表人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去为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者的商标进行注册;
其次,抢注人为实现恶意目的而有意保留与在先使用者存在未经授权的合同、业务沟通渠道或是其他相关联系,明了知晓该他人商标的真实存在。
就注册完成之后的行为模式分析,恶意抢注行为主要涉及注册成功后高额买卖注册商标、被许可商标以及不法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等各种行为方式。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