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某项特定债务具有两位以上的抵押人,而当事人对于他们各自所提供的抵押物对该债务的担保比例或次序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或约定,此时,根据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针对这其中任意一个或所有的抵押财产主张其抵押权利。
换句话说,只要在同样的单一债权之上约定了多个抵押人,就拥有对这些设定抵押的抵押物的先后次序作出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并无关于抵押物的优先顺序的约定,且这些抵押物的价值也不足够用于清偿该债务的话,那么,债务方则有权选择向任意一位债权人支付债务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