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内容当夫妻二人面临离婚境遇之时,共有的婚姻负债必须建立起平等偿还的责任。
若共同拥有的财富不足以完全和适时地清偿这些债项,或者其中一方已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划入其私有领域,那么他们双方需要就此达成共识进行妥善处理;在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应提交给当地法定司法机构进行权威裁决。
此外,离婚这个特殊时期中,如果某一方因生存环境艰苦而承受着较大的经济压力,有实际能力对此提供必要援助的另一方,也不可忽视其社会责任感和道义上的义务。
援助的具体措施可以由两个成年人通过协商达到共识;若在反复磋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交由具备法律权威性的法庭机构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