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八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可见,登记离婚并不要求审查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二、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如何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离婚登记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财产问题重新进行处理。对此,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一年以内,一方或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而离婚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离婚,双方虽然也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但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是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以保证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因此,对于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有必要给予司法救济。
三、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在登记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曾达成协议,故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发给了离婚证。如果登记离婚后,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子女抚养等义务而发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也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解决的,只能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该准许。这一条是对协商离婚的规定,双方协商离婚的,并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要件。只要双方出于自愿原则,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就应该批准。双方应该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写清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支付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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