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案件的初始阶段与结尾均需经过检察院的严格审批与裁断,而公安机关仅是依据这一决定来加以实施执行。
当公安局将案件提交至检察院,便意味着侦查工作已顺利完成并达到终结境界;
然而,也无法排除需要再度返回侦查过程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