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引用额外内容的规定如下:
不允许超出2500字篇幅的引用,或是所引用作品的总篇幅在其自身比例中的十分之一之内;
其次,在一份作品中,如果某作者或多名作者的观点被其各自文章中所引用的比例超过他们自身总著述的比例的十分之一,那么这种描述将视为雷同现象并需标明出处;如果一段话中有20个字符始终保持不变,甚至达到90%的相似度,同时又未能标出来源,那么它也可能被定义为雷同。
此外,如果同一部作品存在五次以上文字上的重复,就有可能被看做是轻微的盗用行为;当这种现象出现十次及以上时,便可定性为重大抄袭;而二十次及以上的重复则可归结为剽窃;若是某部分内容高达总篇幅的30%以上出现了重复形式,毫无疑问,这便是极为严重的剽窃行为了。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