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您有所不知的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或丢失,通常情况下是由我们这些购买者来承担责任。
而出现在发货人与承运方签订的在途标的物的交易中,除非双方提前有特别约定,否则在合同签订的那刻起,毁坏和失去货物的风险就将落到购买者的身上了。
法律依据: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