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湖南省境内,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标准主要涵括以下三个方面:
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因实施房屋拆迁导致被拆迁方需要搬迁以及提供临时安置所产生的费用补偿;以及由征收房屋引发的因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此外,市县级政府有责任依法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办法以进一步对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
同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决不能低于自该地区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所对应的房地产市场价。
而被征用房屋的价值将通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既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和确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